信息产业翻译案例---新译通翻译网
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特指将信息转变为商品的行业,它不但包括软件、数据库、各种无线通信服务和在线信息服务,还包括了传统的报纸、书刊、电影和音像产品的出版,而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等的生产将不再包括在内,被划为制造业下的一个分支。
重新定义的信息产业是指那些将信息转变成商品的行业。它包括三种类型:(1)生产和分发信息及文化产品的行业;(2)提供传递或分发这些产品以及数据或通信方法的行业;(3)处理数据的行业。
信息产业又分四个行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电视和通信行业、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行业。
信息产业的提出以及国际上关于界定信息产业范围的几种观点:
今天的信息产业的概念,是在知识产业研究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最早提出与信息产业相类似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普斯顿大学弗里兹?马克卢普(F.
Machlup)教授。他在1962年出版的《美国的知识和分配》一书,首次提出了完整的知识产业(Knowledge
Industry)的概念,分析了知识生产和分配的经济特征及经济规律,阐明了知识产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尽管马克卢普没有明确使用信息产业一词,并且在所界定的范围上与现行的信息产业有所出入,但不可否认它基本上反映了信息产业的主要特征。
随后,1977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博士马克?波拉特(M.
U. Porat),在马克卢普对信息产业研究的基础上,出版了题为《信息经济:定义与测算》(The
Information Economy)的9卷本内部报告,把知识产业引申为信息产业,并首创了四分法,为信息产业结构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方法。他把社会经济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信息业四大类,并将信息产业划分为所谓的一级信息部门和二级信息部门。
信息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其内涵和外延都会随着该产业的不断扩大和成熟而扩大与变动。自弗里兹?马克卢普首次提出知识产业的概念以来,各国学者都先后对信息产业的概念和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理论探讨。但是由于人们处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角度,关于信息产业的概念问题目前仍然是众说纷纭。目前国际上关于界定信息产业范围的几种观点有:
美国商务部按照该国1987年《标准产业分类》,在其发布的《数字经济2000年》中给出的信息技术产业的定义是:信息产业应该由硬件业、软件业和服务业、通讯设备制造业以及通讯服务业四部分内容组成。美国信息产业协会(AIIA)给信息产业的定义是:信息产业是依靠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处理的创新手段,制造和提供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生产活动的组合。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在他们于1997年联合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简称NAICS)中,首次将信息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规定下来。该体系规定,信息产业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部门应该包括以下单位:生产与发布信息和文化产品的单位;提供方法和手段,传输与发布这些产品的单位;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的单位。具体包括出版业、电影和音像业、广播电视和电讯业、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业等四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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