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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翻译公司--财务资料翻译资料片断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必须分类管理、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工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公司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要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扣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七条 实收资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公司设立后按法定程序转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按照股票面值计价。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
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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